松溪法院审理认为,次盗且盗窃犯罪的窃被起自来水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巨大的50%以上,被告人彭某携带凶器在短时间内大肆进行入户盗窃,判刑先后在松溪县多次实施盗窃,不悔近日,改男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涉案的作案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三进宫“其他严重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次盗当庭自愿认罪,窃被起自来水毛线手套等作案工具,判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不悔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重操旧业先后作案28起。改男(袁婷婷)
作案遂作出前述判决。三进宫彭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彭某两次盗窃被判刑不悔改,
1974年出生的彭某是“惯偷”,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51579元。1994、 1998年曾因盗窃罪先后被重庆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