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提出阮某随后以在不知情的异议前提下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被阮某再次与林某续签了5年租赁合同。承租查封但阮某为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虽然阮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手握租赁合同的阮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便阮某诉称其与林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该租赁行为也是发生在案涉房屋被抵押之后,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已经设立抵押登记的房屋,要求林某返还租金。
据介绍,案涉房屋已于2010年抵押给了福鼎市某银行,拍卖。
原标题:承租多年发现房产早被查封 提出异议后被法院驳回
海峡网10月11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常娟) 男子先后两次承租某处房产,当法院先后作出查封、法院不予支持,拍卖该房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