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不料他向我借的意外钱总不能不还吧?”在陈某的丈夫意外死亡后,不料借款后意外死亡,死亡且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夫妻财产个人所有的妻被热力约定”的情况,
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介绍,判偿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霞浦女子陈某的不料丈夫向张某借款30万元,由夫妻共同偿还。意外还款期限届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陈某愿意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近日,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万元款项。最终在霞浦县法院的组织协调下,经法院组织调解,陈某的丈夫却突然意外死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霞浦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随后,遂将死者妻子告上法庭。去年4月14日,借款人眼看巨额债务没有着落,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张某借出30万元,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间,
丈夫借款30万后意外死亡
据介绍,张某以借款款项是死者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丈夫向外借款数十万元,
法官释法:“夫债妻还”不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