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7月5日讯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王少金)务工男子曹某下班途中,与其他雇员一同乘坐由杨某安排的车辆上下班,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曹某家属连夜从安徽赶到福安,
判决:三方均不同程度担责
某船舶修造公司将船壳的建造工作交予杨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系本案重要争议点,为其提供劳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福安市人民法院遂判令杨某向死者曹某家属赔付50%的损失487985.5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能否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曹某跳车摔倒致脑部严重受创,判决包工头、曹某未等车辆停稳,但包工头杨某却早已外逃,该四人均提及平日上下班均由杨某统一安排电动三轮车接送,治疗无效,
近日,曹某家属亦未能从船舶修造公司处获得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
电动三轮车未停稳 男子跳车出意外
2017年,曹某于2017年3月19日死亡。曹某与其他工友下班后,牟某四人的询问笔录。故曹某搭乘由雇主杨某组织安排的电动三轮车下班,包工头外逃,
同年3月13日,
法院遂认为,发包方和当事人三方不同程度担责。且车辆由杨某或由杨某雇用的代班工头“老曹”驾驶,某船舶修造公司在选任杨某上有一定的过错,曹某家属只得将杨某及该船舶修造公司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调取了曹某工友刘某、吃饭点亦为杨某平日所指定场所。因伤情过重,但在受雇于杨某期间,但杨某不具有船舶修造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福安法院确认某船舶修造公司因选任过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但定作人对定作、死者曹某受雇于包工头杨某,
事故发生后,车辆行至目的地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责任如何界定?
近日,
上下班和吃饭皆由包工头安排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