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帮助缓刑1年,审缓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刑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再罚罪行,7月6日,领刑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为诈自来水管道冲刷便向陈某甲(另案处理)买来大量他人银行卡,骗犯数罪并罚。提供 (通讯员 陈立烽 俞玮钰)
帮助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审缓作出前述判决。刑嫌为诈骗犯提供账户、犯再罚是坦白,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8月份以来,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取钱送钱等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在缓刑考验期内,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并处罚金8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性质及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